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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线电对讲机使用停用的相关规定

发布时间:2021-07-31 06:49:33作者:admin浏览量:961

使用无线电对讲机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,所用的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,检测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,无线电台工作环境安全可靠。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,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。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。指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,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。

无线电台经批准使用后,正式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必须按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,不得随意变更台址、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,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,不得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。确需变更项目的,必须办理变更手续。禁止使用对航空、水上通信导航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。

无线电台的停用、撤销或报废,必须向原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,并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监督有关设备的处理。

停用的无线电台恢复使用,须经原审批机构同意。

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,无线电频率可采取划拨、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指配。

频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;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,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。逾期未办的,使用期满后其频率由原指配机构收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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